(一)违纪考生对涉及本人的违纪处理不服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复议申请。违纪考生对涉及本人的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二)考生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诉书。考生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申诉证据应当真实准确充分,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附申诉人签名、申诉时间);
3、申诉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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